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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软件著作权登记变更需要多久?

作者:北京鑫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12-23 16:28:32

在实践中,北京著作权登记变更时间需要多久呢?跟着找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

一、软件著作权变更登记时间所谓软件著作权转让,即申请人以受让的形式获得该软件著作权,具体办理类似新申请。受让取得软件著作权的,应当提交软件著作权转让协议;办理转让的同时还需要先查询,查询10个工作日,发放证书30个工作日,不包含补正期限。

二、软件著作权转让流程

1、申请人可以自己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或专有合同登记,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登记。

2、申请人应当将所提交的申请文件留存一份,便于在补正程序中保持文件内容的一致。

3、办理软件著作权转让或专有合同登记可到登记大厅现场办理,也可使用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邮寄到中国软件著作权登记部。

4、申请表应当在线打印,请勿擅自更改表格格式;申请文件都应当按规定签章,签章应当与申请表中填写的姓名或者名称完全一致。

5、申请人或代理人信息栏内的详细地址,请务必填写准确的实际联系地址,以便我中心邮寄证书或其它书面邮件。

6、著作权人为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的应提交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并需加盖单位公章;

7、著作权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并需提交非职务开发保证书或非职务开发证明。(下载《非职务开发证明》《非职务开发保证书》)。

8、著作权人为外国自然人的,应提交护照复印件,及护照复印件的中文译本,并需翻译者签章。

三、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

1、软件的名称。软件名称是确定转让合同标的的基本依据,因此必须在合同中订立。

2、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权利种类是指复制权、发行权、翻译权等的原始权利。地域范围是指受让人享有权利的地域范围,一般是指中国还是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如果仅仅是中国的某一省区,则不认为是权利的转让,而是许可使用。

3、转让价金。价金是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主要目的之一,是转让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

4、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转让价金可以一次总付,也可以分期付款。

5、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任何合同中的必备条款之一。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前五项是合同的基本条款,对于合同解释、纠纷解决方式、管辖法院等问题,往往也需要著作权转让合同当事人予以明确。尤其是对于涉外著作权转让合同,管辖法院条款尤为重要。

如果侵犯著作权自然也是需要担负一定责任的,如果对于需要担负什么责任这您不是特别了解,下面小编主要为您介绍一下,侵犯著作权要承担哪些责任?希望会让您对于侵犯著作权所担任的责任了解的更多一些,也会让您对于北京著作权登记侵权的问题更加重视起来。

侵犯著作权要承担哪些责任?民事责任。《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5、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7、未经表演者许可,以现场直播其表演的。8、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刑事责任

1、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2、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第1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单位有本决定规定的犯罪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决定的规定处罚。

4、查获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和属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主要用于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材料、工具、设备或者其他财物,一律予以没收。

5、犯本决定规定之罪,造成被侵权人损失的,除依照本决定追究刑事责任外,并应当根据情况依法判处赔偿损失。

侵犯著作权要承担哪些责任?对于这些问题已经为您做了详细的介绍,其实无论是民事责任还是刑事责任,只要我们已经成年都需要担负一定的责任,所以侵权的问题是不可取的,侵权的问题也是需要我们大家引起重视的,这样才可以避免自己会担责。

汇编权和汇编作品著作权有何不同?

生活中常常有人会把汇编权和汇编作品著作权混淆成一个意思,以为汇编权是汇编作品著作权的缩写,其实它们的概念是不一样的。

汇编权,是指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断进行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汇编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汇编权与汇编作品著作权的区别作者汇编自己的作品,就会享有基于原作品和基于汇编作品而产生的双重著作权。前者是原创作品的著作权,汇编作品属于演绎作品,也享有著作权。如果汇编他人的作品,则应取得原作者即汇编权人的许可,汇编者可因此对汇编作品产生新的著作权。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没有汇编权可言。但是,如果对这些作品进行汇编,而这种汇编形式能体现汇编人独特的取舍、选择、组合、编排与设计,汇编人也可就其汇编形式产生新的著作权。

比如,选择和编排新颖的宋词选编,尽管每首词的著作权丧失了,但是如果词选对每首词的选取以及全书的整体结构形式安排体现了独创性,则汇编人对这种形式享有新的著作权。其次,关于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我国著作权法第14条对汇编作品著作权的权力归属和行使作了如下规定: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汇编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实践中,法人和其他组织比较常见。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汇编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而形成的汇编作品,汇编人仅就其设计和编排的结构或形式享有著作权。比如,对已进入公有领域的古典文学作品进行选编,或是根据某些行业的需要汇编法律法规,就属于这种情况。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在行使汇编作品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也就是说,汇编人在对单个作品进行汇编创作时,如果这些单个作品仍享有著作权,则应征的原作者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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