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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北京软件著作权登记需要什么样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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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北京软件著作权登记需要什么样的资料?

作者:北京鑫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1-20 08:56:16

根据相关规定,软件作为一项财产性权利是可以被转让的,软件著作权人可以与他人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将其权利转让,但这必须按程序进行,否则其效力问题就会引人争议。软件著作权变更登记是软件著作权转让十分重要的流程,那么,变更北京著作权登记需要什么样的资料?接下来就由为各位讲讲这个问题!

一、软件著作权变更登记需要什么样的资料1、申请人要写的一份合同登记申请表申请人需要提交在线填写并打印的申请表,申请表中的事项就按要求填写完整。这里需要注意地是,申请人签章的时候需要是原件,并且要与申请人名称一致。

2、双方订立的转让或专有许可合同这里需要注意地是,转让合同中要明确转让的软件名称及版本号、转让权利范围、转让地域范围、合同生效日期等内容,同时合同也需要符合著作权法及合同法的基本要求。另外,专有许可合同中要明确许可的软件名称及版本号、许可权利范围、许可地域范围、专有许可权利的期限等内容,合同也要符合著作权法及合同法的基本要求。

3、准备好双方的身份证明文件

4、原登记证件的复印件要是合同涉及已经办理过著作权登记或其它登记的,那就要你提交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件或证明的复印件。

5、你去查询的结果合同涉及软件已进行著作权登记的,需先做著作权登记概况查询,查询结果是办理此类登记的申请文件之一。

二、软件著作权变更登记必须实行登记,否则无效?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登记(国家现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二十一条对此的规定是,软件转让合同“可以”向国务院版权局主管全国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工作,国家版权局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构。这里强调的是自愿原则,可以登记也可以不登记。

三、软件著作权变更登记时间所谓软件著作权转让,即申请人以受让的形式获得该软件著作权,具体办理类似新申请。受让取得软件著作权的,应当提交软件著作权转让协议;办理转让的同时还需要先查询,查询10个工作日,发放证件30个工作日,不包含补正期限。

著作权作品是指单独具有版权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视听作品和其他任何形式的作品,版权作品之外的其他信息材料则是指不具有版权的事实或者信息资料。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说说使用他人著作权作品需要支付费用的情况?哪些情况不需要?

什么时候使用他人著作权作品需要支付费用?

1、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作品的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由制作课件或者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作者事先声明不许提供的作品除外。

2、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免费提供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种植养殖、防病治病、防灾减灾等与扶助贫困有关的作品和适应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前公告拟提供的作品及其作者、拟支付报酬的标准。

什么时候使用他人著作权作品不需要支付费用?

1、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

4、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5、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

7、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8、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在第7、8项中,作者事先声明不许提供的作品除外。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可以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

财产权利的保护期限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如果作品创作完成后50年未发表的,不再保护;另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视为作者的作品以及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和摄影作品和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保护期都是作品首次发表之日起50年,创作完成50年内不发表就不再保护。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25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25年的12月31日。保护期满前,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申请续展25年,但保护期最长不超过50年。软件开发者的开发者身份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为什么要进行版权保护,又有哪些方法进行保护呢,对于这些问题,小编给大家整理了以下内容:

版权保护的意义?

1、维护作者的合法权益,在解决著作权纠纷的过程中,可以及时、方便、快捷地举证。

2、商标图案版权的保护作用。禁止他人未经同意使用你拥有版权的作品注册商标;在商标争议案件中作为证明对方损害你在先权利的有力证据。

3、弥补客户没有进行全类注册的空白,多类做不成,可以做版权。

4、版权登记性价比高,版权只需登记一次就可获得保护,保护时间长达作者死亡后的50年,期间不需续费也不需续展。

5、申请时间快,两个多月可以拿到证书,弥补商标、专利申请时间缓慢的不足。

6、有利于作者进行版权贸易包括版权转让、许可使用等。

7、有利于个人自我价值的体现;是企业创新实力的表现,增强企业市场的有效竞争力。版权保护的方法有哪些?

1、先确权,才有资格维权。

2、借助技术手段固化侵权证据。

3、批量稿件被侵权,选典型打官司。

4、即便不要钱,也要坚持先授权后使用。

打破网络版权保护壁垒亟须法律层面保驾护航

日前,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正式开展了第十次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剑网2014专项行动",重点打击部分未经授权却大量转载传统媒体作品的网站,以及严重侵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这也标志着我国网络版权的保护和完善工作正在加紧进行中。

从我国互联网发展的速度来看,虽然互联网技术正以飞快的速度发展,但是网络版权保护却成为了我国始终难以攻陷的一道壁垒,由于移动互联网和互联网电视的蓬勃发展,新技术、新产品出现使盗版更加猖獗,诸多纷争也因此而生。业内人士表示,网络版权的保护亟须法律层面的帮助,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将为网络版权保护工作保驾护航。

"目前我国网络版权保护的现状不容乐观,网络版权盗版非常猖獗,这对网络作家利益带来了严重冲击。"中投顾问文化行业某研究员在媒体采访时表示,而忽视网络版权带来的经济损失也十分巨大,网络版权包括文字、音乐、游戏、视频等,其中网络小说的正常收益每部大概500元,而遭到盗版的小说数量众多,以10000部计算,损失就已高达500万元。再加上音乐、游戏、视频等盗版损失将在十亿元的级别。因此,法律层面的完善和改进将在日后对网络版权保护工作保驾护航。

"对于网络著作权保护的难点,首先在于维权过程中证据的收集相对困难,因为网络上的证据都是电子形式,很容易被删除和灭失,这种情况就造成了网络版权维权的困难。其次是维权的成本相对较高,索赔的数额相对较低。"某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在现有的著作权框架内,国家规定了三种著作权索赔方式,第一种是根据权益人的损失、第二种是根据侵权人的获益、第三种是在上述两种方式不能确定的情况下,由法官在50万元以下给予一定的酌定,而由于证据收集相对困难经常造成权益人赢了官司赔了钱。

网络版权属于文化产业中的新兴产物,虽然国际条约和我国立法均已有了相关规定,但可执行性不强,难以对网络版权盗版现象产生较强约束力。当前法律对网络版权盗版行为定义不清晰,并且违规成本较低,相关法律可以在这些方面进一步完善。

"对于网络版权的保护,今后应该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针对网络版权的维权行为、侵权行为以及免责要件应该有明确的规定。另外就是要增加著作权的赔偿额度,进而减少权益人的维权成本。"某律师强调。欲加强网络版权的保护,一方面,需要不断完善网络版权保护法,使市场能够有法可依,稳定行业秩序;另一方面,提高相关部门的执法力度,加强对盗版行为的打击。近期,多部委联合发起的的"剑网2014专项行动"专项行动值得鼓励,这表明了政府整治网络盗版的决心,同时给盗版方来了一个"下马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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