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区著作权如何查询?
作者:北京鑫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1-05 08:33:18
软件著作权转让流程怎样
软件著作权转让流程是怎样的,下面由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1、申请人可以自己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或专有合同登记,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登记。
2、申请人应当将所提交的申请文件留存一份,便于在补正程序中保持文件内容的一致。
3、办理软件著作权转让或专有合同登记可到登记大厅现场办理,也可使用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邮寄到中国软件北京著作权登记部。
4、申请表应当在线打印,请勿擅自更改表格格式;申请文件都应当按规定签章,签章应当与申请表中填写的姓名或者名称完全一致。
5、申请人或代理人信息栏内的详细地址,请务必填写准确的实际联系地址,以便我中心邮寄证书或其它书面邮件。
6、著作权人为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的应提交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并需加盖单位公章;
7、著作权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并需提交非职务开发保证书或非职务开发证明。
8、著作权人为外国自然人的,应提交护照复印件,及护照复印件的中文译本,并需翻译者签章
著作权转让和许可使用中的法律问题
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享有著作权,著作权人可以通过自己行使著作权来获取利益,但在实践中著作权人大多由于受到自身经济条件和技术条件的制约,多采取转让给他人著作权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著作权的方式来获取利益,但这二者有着明显的区别,著作权人应对此充分认识,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使用,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转让和许可使用的抵触著作财产权转让和许可时,可以转让和许可其中一项或几项权利,也可以转让和许可所有权利。甚至同一权利也可以以不同的方式进行转让和许可。比如录音制作者权(属于邻接权,但著作权与之同理)中的复制权,可以将磁带的复制权单独进行转让和许可,可以将CD的复制权单独进行转让和许可,也可以将VCD的复制权单独进行转让和许可,当然也可以一并转让和许可。这样,在同一权利的不同受让人之间、不同被许可人之间以及权利的受让人和被许可人之间,就有可能发生冲突和抵触。
对于著作权转让和许可使用抵触的处理问题,我国著作权法未做规定,只是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与著作权人订立专有许可使用合同、转让合同的,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至于备案能在著作权转让和许可使用发生抵触时起什么作用,则未进一步规定。发生侵权后著作权转让和许可使用的诉权分配对于著作权转让合同而言,侵权发生后权利人主张权利时的诉权分配应以著作权转让合同签订的时间为界限,在著作权转让合同签订之前发生的侵权,应当由转让人(原著作权人)主张权利,在著作权转让合同签订之后发生的侵权,则应当由受让人主张权利。
对于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由于著作权归属并未发生任何变化,而所谓的使用权,其本质是一种合同债权,是相对权,依照一般的民法原理,被许可人不能成为侵权的对象。因此,依传统的观念,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中的被许可人并非适格的原告。但在司法实践中,被许可人作为原告诉讼的案例很多。一般认为,当侵权人侵犯使用权时,专有许可使用合同中的被许可人可以作为原告。因为在专有许可使用的情况下,被许可人已经取得了限制其他任何人以同样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而第三人以同样方式使用作品的行为,将对被许可人的独占利益造成损失;同时,著作权人在授予被许可人专有许可后,其本身也不能以与被许可人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故著作权人已经丧失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依据,自然也就丧失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权利,当然作为原始著作权人,其尚存在侵权的权利依据。
在普通许可使用的情况下,被许可人不应作为适格的原告。因为被许可人仅取得了使用的权利,其无权禁止他人使用,也不因他人的使用而受到损失,因此,被许可人无权单独提起诉讼。对我国在著作权转让和许可使用方面的建议我国对发生侵权后著作权转让和许可使用的诉讼分配未做规定,从而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问题,法院的处理方式也千差万别。比如在专有许可使用被侵权的情况下,被许可人起诉法院受理并最终判决的案例也有,这就产生了一些问题:被许可人与原始著作权人究竟谁才有诉权,被许可人与原始著作权人之间的利益应该如何分配等等。与欧美国家和地区的著作权法或者法典相比,我国的著作权法内容还显得单薄,这就使得司法实践中法官自由裁量的随意性加大。由于我国著作权法刚刚修订完毕,短期内再行修订的可能性不大,故建议尽快在司法解释中对有期限的著作权转让、未来版权的转让、著作权转让和许可使用发生抵触的处理方式以及发生侵权后著作权转让和许可使用的诉权分配等敏感而司法实践中又大量存在的问题做出相应规定,以充分发挥法律对经济的调节规范作用。
15世纪的欧洲,印刷术的普及带来了复制成本的降低,这一方面催生了印刷产业,另一方面也为思想的传播提供了便利,从而对当时欧洲统治者和教会控制思想的能力构成威胁。在这样的背景之下,若能够防止未经授权的印刷行为,则既能够迎合出版商维护商业利益的诉求,也有助于统治者控制异端思想的传播,进而维护自身统治的正当性。最早的著作权制度就是这样诞生的。可见,早期的著作权本质是一种由统治者颁发的印刷出版特权,而不是赋予智力创作者的私权保护。这种由封建君主或者地方政府赋予印刷出版商印刷作品的垄断权利的制度,在欧洲一直持续到17世纪末期。
《安娜女王法》著作权从垄断特权到私权的转变,是资本主义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1709年,《安娜女王法》在英国下议院获得通过,该法第一次确认了作者对其作品享有财产权,并确立了作者在著作权法上的主体地位。《安娜女王法》废除了印刷特许制度,著作权的私权属性开始显现,该法也因此被视为世界上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著作权法。《作者权法》1793年,法国颁布了《作者权法》,这部法律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不仅承认作者对作品的财产权,还承认作者对其作品的人身权。这一立法例也对后来的著作权法产生了重大影响。到目前为止,世界著作权立法已基本形成了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立法例和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立法例,后者以保护作者财产权利为核心,前者比后者更为强调作者人身权利的保护。
著作权国际保护19世纪后期,伴随着国际化进程的加速,国与国之间在科技文化方面的交流日益增多。而著作权的保护具有地域性,著作权人无法控制在一国疆域之外的作品传播行为。此时的著作权制度已无法适应市场国际化的需求,著作权国际保护势在必行。起初,一些国家通过在国内法中规定互惠条款,突破著作权保护的地域限制。后来,一些国家开始签订涉及著作权保护的双边协定。再后来,双边协定又逐渐发展为多边协定,其主要代表为1886年缔结的《伯尔尼公约》,1952年缔结的《世界版权公约》以及1994年生效的《TRIPs协定》。
如今,著作权国际保护已经进人后“TRIPs”时代,以《美墨加贸易协定》(USMCA)、《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和《日欧经济伙伴关系协定》(EPA)为代表的双边、复边贸易机制进一步提升了著作权国际保护的标准。著作权发展方向除与贸易的结合日益紧密之外,著作权制度也随技术变革而不断与时俱进。一方面,新技术革命催生了有声书籍、计算机程序、电影作品等新作品类型,这些作品相继被纳入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另一方面,放映、广播、网络等技术的发展也催生了扩大著作财产权范围的需求。与此同时,著作权制度的发展还体现出保护期延长、形式要件放宽、执法标准提高等趋势。
著作权侵权处理方法!侵权是中国国内市场的普遍现象。然而,我们必须学会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让这种现象无休止地蔓延。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保护自己的权益:
1.权利确认。即确认自己的合法权利,即著作权的所有权。如果你申请了著作权并有北京著作权登记证书,那么你是一个合法的著作权人,否则,你必须提供其他所有权证书;
2.一般权利保护。要求另一方停止侵权并消除反冲击。如果条件允许,你可以要求一定的使用费或损失费;
3.司法权利保护。将案件提交法院进行诉讼和权利保护。一般不建议保护司法权利。如何识别违反著作权?被申请人民法院认为仲裁裁决违法的,有权不予执行。人民法院拒不执行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就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未能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著作权侵权纠纷可以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不愿调解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49条规定:“著作权争议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著作权仲裁机构仲裁。”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民法院认为仲裁裁决违法的,有权不予执行。人民法院拒不执行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就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未能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无权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违反了著作权我该怎么办?侵权是中国国内市场的普遍现象。然而,我们必须学会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让这种现象无休止地蔓延。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保护自己的权益:
1.权利确认。即确认自己的合法权利,即著作权的所有权。如果你申请了著作权并有著作权登记证书,那么你是一个合法的著作权人,否则,你必须提供其他所有权证书;
2.一般权利保护。要求另一方停止侵权并消除反冲击。如果条件允许,你可以要求一定的使用费或损失费;
3.司法权利保护。将案件提交法院进行诉讼和权利保护。一般不建议保护司法权利。著作权被侵犯,损失应该如何计算?署名权是一项人格权,署名权不可侵犯。如果侵犯了著作权的著作权怎么办?下面介绍署名权的含义以及如何处理侵犯署名权的行为。著作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一项极其复杂的民事权利,客观上已成为最复杂、最深刻的法律分支之一。署名权是这项复杂的民事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
关于什么是署名权,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我国《著作权法》第10(2)条的规定,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和署名的权利。第二种观点认为,署名权是指作者在自己的作品及其复制品上署名的权利,也称署名权。第一种观点认为,将署名权与署名权联系起来,会使人把署名权误认为是署名权。第二种观点关注的是署名权和署名权的区别,准确把握了署名权的实质,即在作品及其复制品上署名的权利,而不考虑署名的目的。在理解署名权的含义时,应注意以下几点:署名权的主体。作者身份的主体是作者,但作者不同于创作作者的自然人。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第11条和第17条,作者有三种情况:
第一,创作作品的自然人;
其次,它被视为作者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第三,取得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作者身份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作者的概念可以分为狭义和广义。
广义的作者不仅包括所有文学、艺术、音乐、戏剧或科学作品的创作者,还包括表演者、音像制作者或广播组织;从狭义上讲,作者只包括那些创作文学、艺术、音乐或戏剧作品的人。因此,谁能成为作者应该由国家法律甚至国际公约来规定。此外,署名权和著作权主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为作者不等于著作权主体。著作权包含多种权利,其主体情况复杂,作者只是著作权的基本主体之一。
除了作者,著作权主题包括继承人,国际组织等。作者可以独立于其他权利而享有署名权,所以作者身份的主体不等于著作权的主体。署名权的客体有两种:作品理论和人格利益理论。同意个人利益理论。根据一般理论,人格权应当维护某种人格利益。署名权虽然属于民法上的人格权,但不是身份权,当然应该以某种利益为客体。这个物体是什么?它应该是作者和作品之间的联系,具体来说,是作者对自我身份公开化的控制。它显示了作者的自由意志和隐私利益,取决于他的身份是隐藏的还是公开的,以及隐藏或公开的程度。侵犯署名权的措施。对侵犯署名权的行为,被侵权人可以自行调解,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如果被侵权人的名誉受到损害,也可以要求侵权人通过各种法律手段恢复其名誉。
2.如果侵权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被侵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著作权侵权的诉讼时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1)诉讼时效侵犯诉讼时效著作权2年,自著作权2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起诉两年以上,起诉时侵权行为继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在著作权保护期内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金额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日起两年计算。(2)管辖法院《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存放地、侵权被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上一篇:东城区著作权代理如何选?
下一篇:平谷区文字著作权代理如何选?
- 丰台区音乐版权登记代理机构的甄选策略[ 2025-01-02 ]
- 西城区音乐版权登记申请的全面指南[ 2025-01-02 ]
- 顺义区音乐版权代理机构选择指南[ 2025-01-02 ]
- 东城区著作权登记办理过程全解析[ 2025-01-02 ]
- 海淀区美术著作权申办费用是多少?[ 2025-01-02 ]
- 石景山区音乐作品版权申办费用的预算与规划[ 2025-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