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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进度如何查询?

作者:北京鑫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1-07 08:23:26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如何处理

我国实行计算机软件北京著作权登记制度,软件经过登记后,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针对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如何处理的问题,北京版权登记的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知识。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如何处理?

(一)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6.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二)承担综合法律责任的侵权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2.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3.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4.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5.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三)软件复制品有关主体的法律责任软件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或者软件复制品的发行者、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诉讼权利主体资格的认定

(一)注册证明在计算机软件侵权诉讼中,原告一般为软件的著作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如授权的发行人)。如果是前者作为原告提起侵权之诉,则软件著作权人应当举证证明其为适格的主体,证据一般为该软件的注册证明,依各国通例,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便产生,所以享有或行使著作权无需以是否出版或履行登记、注册或其他任何类似的程序为前提,但为诉讼起见,提供著作权来源国的登记或注册证明或出版物以证明自己为著作权人,无疑为较便捷的途径。

如果是利害关系人为原告,则其应提供使用许可合同,如果合同就侵权诉讼的资格做了明确约定,被许可人可以按约定来决定是否提起诉讼。一般而言,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排他许可使用合同的被许可人,只有在取得讼争软件的著作权人明确授权的情形下或讼争软件的著作权人明确放弃的情形下,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公证与认证要求如果原告提供的著作权证明为域外形成的,为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1条1款对域外形成的证据要求,该著作权证明还必须经过权利来源国的公证机关或公证人的公证及中国驻该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的认证。

(三)《伯尔尼公约》的缔约国或双边协议作为著作权人的外国公司或自然人,在提供该软件著作权在本国或第三国的注册证明书的同时,应确保其著作权的来源国与中国均为《伯尔尼公约》的缔约国或与中国有双边协议,若两国均为该公约的缔约国,则根据其中的国民待遇原则,其可以直接享有中国的法律为其著作权提供的保护,即与中国的著作权人享有同等的待遇。若在双边协议中,约定有同等待遇或互惠的要求,则也可以受中国的著作权法的保护。

软件北京著作权登记如何查询?软件登记档案查询范围有哪些?

现如今,各个国家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越来越强烈,而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著作权已渗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网络产业所涉及的版权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那么软件著作权登记如何查询?软件登记档案查询范围有哪些?别急,小编为您解答。

一、软件著作权登记如何查询?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相关部分条文规定,其中包括:第六条国家版权局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构。经国家版权局批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在地方设立软件登记办事机构。第十条软件登记档案查询方式包括(一)软件登记电子档案查询(二)通过中心网站公告栏查询(三)软件登记纸质原始档案查询第十一条按照下述规定办理查询手续(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查询的,应当填写《查询申请表》,并持身份证件、工作证或单位介绍信办理。软件登记人查询和复印自身登记文件的,还应当提交软件登记证书原件。(二)司法机关因执行公务查询、复印和借阅登记档案的,承办人应当填写《查询申请表》,持单位介绍信或公函及工作证办理,复印和借阅登记档案的,应当经中心软件登记部负责人、中心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三)中心软件登记部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借阅登记档案的,应当填写《借阅档案申请表》,经过软件登记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办理。

二、软件登记档案查询范围有哪些?(一)软件著作权登记;(二)软件著作权转让或专有许可合同登记;(三)软件变更或补充登记;(四)软件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五)撤销软件著作权登记;(六)其他软件登记档案。

当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冲突时,可以通过...如果是外观专利或著作权冲突,以专利申请日期或著作权完成日期为准。

1.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2.由工商部门调解。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何查询外观设计专利外观是直截了当的,即文章的六个方面。版权通常是平面作品,可以被认为是外观专利。但是,根据保护的目的,如果是保护艺术作品,则是版权登记,如果是保护外观,则更适合保护外观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它们的组合以及颜色、形状和图案的组合所做出的具有美感并适合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版权指著作权,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所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版权是一种知识产权,由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组成。

在什么情况下不授予设计专利?

(1)固定建筑物、桥梁等。这取决于具体的地理条件,不能重复复制。例如,景观别墅包括特定的景观。

(2)形状、图案和颜色不固定的产品,因为它们含有气体、液体和粉末等形状不固定的物质。

(3)不能分开销售或单独使用的产品的部分设计,如袜跟、帽檐、杯把等。

(4)对于由多个具有不同特定形状或者图案的部件组成的产品,如果部件本身不能单独销售或者使用,则该部件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对象。例如,由不同形状的插块组成的一组拼图,当所有的插块一起作为一个设计申请时,才属于设计专利保护的对象。

(5)不能用于视觉或肉眼难以确定,需要特殊工具来区分其形状、图案和颜色的物品。例如,一种产品的图案只能在紫外线灯的照射下出现。

(6)受保护的设计不是产品本身的常规形式,例如,用手帕扎成动物形状的设计。

(7)以自然物的原始形状、图案和色彩为主体的设计通常指两种情况,一是自然物本身;一是自然物体的模拟设计。

(8)艺术、书法和摄影作品。

(9)仅由产品所属领域中常见的几何形状和图案组成的设计。

(10)文字和数字的读音和含义不属于设计保护的内容。

(11)与人机交互或实现产品功能无关的产品展示装置所展示的图案,如与人机交互无关的电子屏幕壁纸和图片,以及在开关时实现产品功能;与产品功能无关的网站页面的图形和文本布局以及游戏界面。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否属于专利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否属于专利

软件的著作权不属于专利,属于著作权的范围,受《著作权法》保护,不是专利的一种,不受《专利法》保护。

二、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1、通过登记机构的定期公告,可以向社会宣传自己的产品。

2、在进行软件版权贸易时,认证将使您的软件作品价值倍增。

3、在发生软件著作权争议时,如果不经登记,著作权人很难举证说明作品完成的时间以及所有人。

4、合法在我国境内经营或者销售该软件产品,并可以出版发行。

5、在进行软件产品登记的时候可以作为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

6、在进行软件企业认定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可以作为自主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

三、软件著作权是不是必须登记软件著作权即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就自动产生,登记并不是权利产生的必要条件。软件北京著作权登记申请是指著作权人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出申请,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核并发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我们查询相关的法规,对照新旧法规,可以看到了两种完全相反的意见。

1、登记是软件著作权获得行政和法律保护的前提根据1991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办理软件著作权的登记,是根据本条例提出软件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者诉讼的前提。该规定很没有道理,没有登记的软件就不受行政保护,甚至被侵权了,向法院提起诉讼都不可以。虽然不明说软件一定要登记才受到法律的保护,实际上就将没有登记的软件置之法律保护之外,可以认为软件著作权登记带有一定的强制性。这个条例在1993年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几个问题的通知》否定了一半。该解释第三条规定:凡当事人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提起诉讼的,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无论其软件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登记,人民法院均应予以受理。如果软件被侵权了,即使没有登记,我们还是可以去法院提起诉讼的。

2、软件著作权是否登记完全取决于自愿根据2002年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该条规定的是可以,可见软件著作权登记不是强制的。是否登记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

3、软件著作权登记与取得著作权没有任何的关系大家最关心的还是软件著作权问题,软件如果不登记可以取得著作权吗?这个疑问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有明确的解答,该条例第五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软件的著作权不属于专利,属于著作权的范围,受《著作权法》保护,不是专利的一种,不受《专利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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