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区影视著作权代理如何选?
作者:北京鑫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1-09 08:28:25
国家版权交易中心购买版权有哪些流程?随着对外交流的日益展开和经济、科技等方面的需要,外版书自20世纪90年代初在我国出版市场崭露头角,直至今日,很多实力雄厚的出版社已经将外版引进书作为其重点开发的品种。那么如何购买外版书,需要经过哪些流程呢?就在这里和大家说一说。国家版权交易中心购买版权有哪些流程?通常而言,外版书的购买一般都是由代理公司进行办理。版权代理机构对国外各家出版社的情况比较了解,出色的版权代理机构还根据国内不同出版社的出书特色、结构和要求向其推荐合适的书目,节约了出版社的精力。一般情况下,外版书中文版版权的购买要经过以下几个流程:购书意向、版权购买提议书、协商、签约、付款、出版、结算、版税报告。
1.购书意向购书意向与出版社所获得的信息、出书规划等紧密相关。初涉外版书引进的出版社可以通过互联网浏览国外出版商的主页,了解他们的出书结构。一年一度的国际图书博览会和法兰克福国际书展也是了解国外出版商的好时机,一些世界知名的出版机构都会亲临现场,如培生教育、麦格劳·希尔教育、汤姆森学习集团等等。外版书引进的老手则会定期收到国外合作伙伴的出版目录(有的是从代理商那里得来的),从中选取本社感兴趣的选题
2.版权购买提议书呈交版权提议书,是在出版社认定某本书之后报给外方出版社的材料,其中包含本社对此书的市场反应预期、本社对此书的大致打造方案等等,目的是提高外方出版社对该书中文版市场的信心。具体要素一般包括中文版预计定价、首印量、预计销量、推广方案等。
3.协商在外方出版社衡量后,双方就预付金、版税、出版日期等要素进行协商。不同重点级别和领域的图书,相应的预付金亦有所区别。一般在1000~5000美金之间,当然也有一本书的预付金达到几万美元的情况。预付金为不返还支付,即只要合同签订,不管该书市场反响如何,都不予以退还。
4.签约签约即合同生成阶段。一般是用英语成文,合同中的基本要素为签约日期、授权、翻译事项、付款、版权生命、期限、版税报告、残余书、附属版权等。
5.付款和出版在合同签订并支付预付金后,出版社即开始其出版活动,在此不加赘述。
6.结算、版税报告出版后一般都需要将中文版寄送给原出版方(6-8本)。由于我国海运的时间为3个月,而若收件人不明,国外邮局会将样书按原地址寄回来。返还时间同样为3个月,因此双方就寄送样书的方式和时间上需要互相体谅。建议将一本样书空运至外方出版社,其余样书走海运,这样做,一来我方的出版社寄送费用没有大幅度提高,国外出版商也可以及时看到翻译版的情况,有利于双方顺畅合作。
国家版权交易中心购买版权有哪些流程?不难看出,买卖版权并非易事,所以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建议用户先到代理公司了解相关信息后再办理,为了节省时间和精力也可以委托代理公司办理。
所谓“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即著作权领接权,是指作品传播者(包括是出版者、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等)对其赋予作品的传播形式所享有的权利。它是与著作权相邻、相近或类似的权利,是从属于著作权的一种权利。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具体包括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等。
出版者、表演者和音像制作者使用他人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都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其中,以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或者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版权登记内容形式和具备的法律效益
版权登记后即受到保护,而其登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具体有哪些内容形式?获得保护后有哪些法律效益?带着这些问题,跟小编来阅读学习以下内容吧。
一、版权登记内容形式1、计算机软件2、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3、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二、版权法律效益1、版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依法对他的作品享有的一系列的专有权。它表现为:第一,享有版权的作者可以决定是否对他的作品进行版权意义上的使用;第二,他可以决定是否就他的作品实施某些涉及他的人格利益的行为;第三,他可以在必要时请求有关的国家机关以强制性的协助来保护或实现他的权利。
2、根据我国的版权制度,版权是一种包含若干特殊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混合权利,行使版权中的财产权往往涉及其中的人身权。例如,作者将他的作品首次交出版社出版时,不仅是在行使出版权,往往也是行使发表权。
3、版权也是一种内容不断发展的权利。在世界各国,版权包含的内容并不是永远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发展和使用作品的新技术的不断产生,也在得到不断的发展和补充。总之,作者享有版权不会影响作品的传播。
4、版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它与工业产权构成知识产权的主要内容。在广义上,它也包括法律赋予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或出版者对其表演活动、音像制品、广播电视节目或版式设计的与版权有关的权利。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文,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那么哪些著作权侵权行为构成刑事犯罪行为?什么是侵犯著作权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以上表述中,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以营利为目的”。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也构成发行。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侵犯著作权罪的成立以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为定罪条件,以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为加重处罚条件。其中,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1)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3)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500张以上的;3)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况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2500张以上的;3)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信息网络传播侵权行为构成刑事犯罪行为对于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1)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2)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500件(部)以上的;3)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5万次以上的;4)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1000人以上的;5)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第①项至第④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6)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实施上述规定的行为,数额或者数量达到前款第①项至第⑤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著作权侵权犯罪行为非法经营数额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1)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2)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3)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4)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根据我国《刑法》,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属于上述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1)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2)对于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3)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4)明知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罪或者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上述犯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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