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著作权包含的类型
作者:北京鑫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2-23 08:06:00
版权登记中很重要的五个问题:
1、办理了版权业务是否不需要办理商标了?版权是否可以在各种商用场合替代商标?
版权和商标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范畴,主要体现在保护对象上。商标保护的是logo的使用商品及类别,而版权保护的是logo本身。而且下证机构不同。版权可以用在各种商用场合,但是不能替代商标。
2、版权办理时间需要多久?
一般情况是1个月左右。
3、版权如何使用?
可以使用在任何产品上,在版权左上角或者右上角上打上©的标志去使用。主要作为扩大logo使用范围及举证使用。因为版权保护的是logo本身,和商标相比,在使用时有较大的自由,可以在任意商品、服务对象上使用;另外倘若对方涉嫌侵害自己的版权,则可以通过版权证书向有关部门提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4、说到版权的全面保护,很多客户会提到一些知名品牌,把版权日期提前后能否注销别人的商标,同时也担心别人把自己的logo登记版权后,来注销自己的商标?
将版权日期提前后,可以通过版权登记证书在他人商标公告期内提出异议。但针对知名品牌的商标无效申请除了版权外,还需要更多的证据材料,如使用证据等。同理,当自己logo被他人登记版权后,也可以提请该商标无效。
5、只登记版权不注册商标行不行?
商标主要使用在产品上,只有通过注册才能享有商标专有权,不注册就没有商标专有权。未注册的商标不能属于企业的无形资产,也不能通过国家商标局得到保护。没有商标的产品不能进入正规商场销售。而且,如果只是登记版权,别人也可以抢注成为商标,如果要拿回商标权只有通过撤销或维权。所以,应该化被动为主动,在申请商标的同时,登记版权,预防别人抢注。
著作权转让和许可使用的问题
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享有著作权,著作权人可以通过自己行使著作权来获取利益,但在实践中著作权人大多由于受到自身经济条件和技术条件的制约,多采取转让给他人著作权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著作权的方式来获取利益,但这二者有着明显的区别,著作权人应对此充分认识,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使用,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一、转让和许可使用的抵触
著作财产权转让和许可时,可以转让和许可其中一项或几项权利,也可以转让和许可所有权利。甚至同一权利也可以以不同的方式进行转让和许可。比如录音制作者权(属于邻接权,但著作权与之同理)中的复制权,可以将磁带的复制权单独进行转让和许可,可以将CD的复制权单独进行转让和许可,也可以将VCD的复制权单独进行转让和许可,当然也可以一并转让和许可。这样,在同一权利的不同受让人之间、不同被许可人之间以及权利的受让人和被许可人之间,就有可能发生冲突和抵触。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与著作权人订立专有许可使用合同、转让合同的,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至于备案能在著作权转让和许可使用发生抵触时起什么作用,则未进一步规定。
二、发生侵权后著作权转让和许可使用的诉权分配
对于著作权转让合同而言,侵权发生后权利人主张权利时的诉权分配应以著作权转让合同签订的时间为界限,在著作权转让合同签订之前发生的侵权,应当由转让人(原著作权人)主张权利,在著作权转让合同签订之后发生的侵权,则应当由受让人主张权利。对于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由于著作权归属并未发生任何变化,而所谓的使用权,其本质是一种合同债权,是相对权,依照一般的民法原理,被许可人不能成为侵权的对象。因此,依传统的观念,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中的被许可人并非适格的原告。但在司法实践中,被许可人作为原告诉讼的案例很多。
一般认为,当侵权人侵犯使用权时,专有许可使用合同中的被许可人可以作为原告。因为在专有许可使用的情况下,被许可人已经取得了限制其他任何人以同样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而第三人以同样方式使用作品的行为,将对被许可人的独占利益造成损失;同时,著作权人在授予被许可人专有许可后,其本身也不能以与被许可人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故著作权人已经丧失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依据,自然也就丧失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权利,当然作为原始著作权人,其尚存在侵权的权利依据。在普通许可使用的情况下,被许可人不应作为适格的原告。因为被许可人仅取得了使用的权利,其无权禁止他人使用,也不因他人的使用而受到损失,因此,被许可人无权单独提起诉讼。
软件著作权和专利都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畴之内软著与专利的区别是什么?软件著作权和专利都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畴之内,它们的相同点很少,不同点却很多,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是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的是发明,下面我们来看看两者相同点和不同点,软著与专利的相同点是:申请成功都能获得政府资助,并且都可以作为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等,软著与专利的不同点是:
1、法律依据不同:软件著作权保护是依据《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来实行的;专利保护是依据《专利法》来实行的。
2、保护原则不同:软件著作权是在软件创作完成后自动产生的,也是自愿进行软件北京版权登记,专利则必须向专利局提出申请才能获得保护。
3、保护对象不同:软件著作权申请提交的资料是源代码及用户操作手册,所以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是表现形式,不保护思想,如果竞争对手吃透了软件改变代码重新编写功能一样的软件,那么也算不侵权,专利则不同,在申请时描述的是软件的设计构思,一旦获权后,他人只要采用了软件专利的设计构思或方案,就可能构成侵权。
4、申请审批率不同:软件著作权登记审批率极高,专利申请请求技术性强,必须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多项要求,申请难度较大,审批率较低。
5、申请提供资料不同:软件著作权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申请表、源代码及说明手册;专利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说明书、技术交底书(外观专利则提供图片或照片)。
6、申请周期不同:软件著作权申请周期短,可加快,最快1天许可;专利申请周期长,尤其是发明专利,往往需要1-2年的许可时间。7、保护期限不同: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跟著作保护期限差不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保护期限从申请日起算10年,发明专利则是20年。
8、申请和维护费用不同:软件著作权只有前期申请费用,没有后续的维护费用;专利除了要交前期的申请费用之外,每年都需要缴纳年费,过期不缴纳即视为放弃专利权,专利年费交几年才能交完。
什么是合著作品
合著作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创作的作品。何谓“共同创作”?法学界众说纷纭,归纳起来,可有以下几种,第一种观点认为,“共同创作”是指共同创作人的共同创造性劳动’第二种观点认为,“共同创作”是指共同创作人的共同创作意思;第三种观点认为,“共同创作”是指共同创作人能够形成作品价值的共同创作活动。直观地看这几种观点均有其合理成份,但细细推敲,终难园其说。第一种观点着眼于合著作者的创作行为,但在一些作品中,付出了创造性劳动的人并不一定能成为著作权的主体,如回忆录、职务作品、委托作品的撰写者等。第二种观点着眼于合著作者的主观意思,以此作为标准来认定合著作品,会将一部分合著作品排除在外,如现在的作者为古诗词谱曲、为古画题词等。这些合著作品的作者因为时间上的间隔,不可能有共同创作的意思。第三种观点着眼于作品的价值,但为作品提供了辅助性劳动(如计算、统计、查阅资料等)的人、电影中的演员等均不能成为著作权的主体,而他们在作品形成过程中的创作活动,很难说是没有价值的,与作品作者的创作活动相比,只不过价值大小而已。
所以合著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著作品的著作权可以单独一方使用吗?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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