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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作品版权办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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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作品版权办理过程

作者:北京鑫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3-05 08:27:07

我们生活在大数据时代,因此对于数据资源的深挖和研究,开发了很多软件。作为软件的开发者,需要对软件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以防被抄袭,侵害自己的劳动成果。这时候需要对软件著作权进行申请。那么,软件北京版权登记证书申报周期是多久呢?

一、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申报周期

1·软著登记自你拿到受通当日起一般30个工作日发证;

2·你可以递交后经常查看进度,在自己的注册名下可以查看我的登记就会显示;

3·网络上查到发证后,等3天再过去取,去早了有可能证还没到大厅的。

二、软件著作权形式审查

1、本规范的依据和审查的一般原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是审查软件著作权登记的依据。

(二)审查是对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文件是否符合登记要求进行查验核对。不对申请者提供的形式上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涉及的事项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要求的申请,将其申请文件中的主要事项,如软件名称、著作权人、权利取得的方式、权利范围、开发完成日期或首次发表日期等,予以登记。

(三)审查前核实申请人是否严格按照要求填写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和鉴别材料。

2、申请文件的格式审查要求

(一)使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制定的用于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申请表,使用中文填写。

(二)提供的外文证明文件附中文译本。

(三)续写材料、提交的证明文件和鉴别材料格式是否规范。

3、文件内容的审查要求

审查的主要内容为对软件登记的申请文件,包括申请表、证明文件和鉴别材料三部分进行核查。

基本要求为:申请表各栏目是否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准确、规范地填写;是否按照填表说明的要求提供了相应的证明文件,同时证明文件证明的事项是否与表格内容相一致;是否按照填表说明的要求,提供了与交存方式相符的鉴别材料,鉴别材料表明的是否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文档,鉴别材料中软件名称和权利人署名是否与申请表和证明文件一致。

哪些人需要软件著作权

1.软件开发者个人;

2.互联网公司;

3.软件公司;

4.网站经营者;

5.委托他人开发者。

申请软件著作权的优势有哪些?

1.防抄袭明确权利所属,作为法律保护的重要依据,打击盗版抄袭;

2.技术融资、入股增加企业或个人无形资产价值,可作为增资,融资抵押,技术入股等;

3.减少税收办理高新企业认定的前提,可享受国家、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4.app上架应用市场必备app在主流应用市场上线审核时,大多要求提供软件著作权;

5.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软件著作权和商标是申请高新企业必备条件。

版权登记需要注意的:

1、填写作品登记申请书、作品登记表、权利保证书各一份,提交作品原件及复印件、作品说明书(说明创作构思、作品主要特点及内容等)各一份;版权登记

2、个人作者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创作作品申请登记的,著作权人还应提交著作权人及创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著作权人或创作者是单位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创作合同或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合作作品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合作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合作作者是单位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合作创作合同或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职务作品申请登记的,应提交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著作权人或专有使用权人的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聘用合同及著作权归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申请登记的,申请人除按上述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交作品照片两张(不大于3R,可电脑打印),一张贴在“作品登记申请书”左下方空白处,并在上面盖骑缝章,另一张随材料提交。

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

法律规定以特定方式或根据某些条件使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可以不经作者同意,但须向作者支付报酬的制度。与强制许可制度的区别在于法定许可直接由法律规定,无须事先申请或通知著作权人;强制许可则必须事先申请和正式授予。目前各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法定许可制度一般局限于音乐作品或音乐戏剧的表演以及商业唱片的重复使用。

《苏联民事立法纲要》第495条规定法定许可适用于:公开演出已出版的作品;以胶片、唱片、录音磁带等方式公开复制和发行已发表的作品;作曲家利用已出版的文学作品创作有文字的音乐作品;在工业产品中使用造型工艺作品和摄影作品等,英国著作权法规定:只要一部作品已经由作者同意而被某个录制者制成唱片发行,其他录制者就可以不经作者同意而直接进行录制,但录制后必须向作者付酬。

中国著作权审判实践一般认为,它适用于:(1)表演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2)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3)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凡在上述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但应向其支付著作权使用费,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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