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景山区影视版权登记代理机构如何选
作者:北京鑫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3-01 08:28:40
软件版权如何计算损失
一、软件版权如何计算损失
版权案件中,被侵权人可以选择下列计算方法中的一种来确定赔偿额,请求赔偿:1、被侵权人可以按其所受的实际损失额来请求赔偿。2、被侵权人可以将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的利润(指除成本外的所的利润)作为赔偿额。对于上述两种计算方法,被侵权人可以任意选择其中一种,这对于根据实际情况解决实际问题,保护商标权,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软件版权损失怎么赔对于软件版权侵权的损失赔偿额计算,应有三条基本原则,即:1、不让侵权人非法获利;2、足以有效地制止侵权行为;3、使版权人因被侵权而受到的实际损失得到赔偿。对于软件版权侵权赔偿额的计算方法问题,可以参照我国对待商标侵权、专利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有关规定。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被侵权人可以选择下列计算方法中的一种来确定赔偿额,请求赔偿:1、被侵权人可以按其所受的实际损失额来请求赔偿。2、被侵权人可以将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的利润(指除成本外的所的利润)作为赔偿额。对于上述两种计算方法,被侵权人可以任意选择其中一种,这对于根据实际情况解决实际问题,保护商标权,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
在专利侵权案件中计算损失赔偿额的办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可以有以下3种:
1、被侵权人可以按其所受的实际损失额来请求赔偿。计算方法是:因侵权人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使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的销售量下降,其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利润所得之积,即为专利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
2、被侵权人可以将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的利润作为赔偿额。计算方法是:侵权人从每件侵权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即为侵权人所得的全部利润。
3、以不低于专利实施许可合理使用费的数额,推定为专利权人的损失赔偿额。显然,关于专利侵权的方法1、2与关于商标侵权的方法1、2是相同的;方法3是处理专利侵权特有的。在专利侵权审判实践中,法院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上述三种方法之一确定赔偿额。另外,法院也允许当事人双方协商采用其他公平合理的方法计算损失赔偿额。
三、版权申请费用是多少不同作品的费用不一样。可以参考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公告第1号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著作权自愿登记收费标准版权即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版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它是由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版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在中国,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完成就自动有版权。所谓完成,是相对而言的,只要创作的对象已经满足法定的作品构成条件,即可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在学理上,根据性质不同,版权可以分为著作权及邻接权。简单来说,著作权是针对原创相关精神产品的人而言的,而邻接权的概念,是针对表演或者协助传播作品载体的有关产业的参加者而言的,比如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广播电视台、出版社等等。
关于作品的构成条件。根据通说,构成作品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第一,具有某种精神方面内容,即作品要具有某种思想或者美学方面的精神内容;
第二,上述精神内容需要通过一定的表达形式表达出来,停留在大脑里的构想还不能称作作品,必须要要有具体的表达,另外,必要要在外部世界中产生出来,但是否像录音或者写作那样保存下来还是像歌唱或者演说那样即兴而作转瞬即逝的,在所不论;
第三,要具有独创性,即通过个体的智力劳动完成的作品,显然,抄袭的就不算了。现代人创作作品显然不可能是空中楼阁,往往使用了某些前人已经创作的作品或者已经处于公共领域人皆可自由使用的作品作为素材进行创作,这种方式的创作完成的作品,该创作者仅就其独创的部分享有版权,这种独创部分可以理解为其独创的片断以及作品作为一个整体的存在。
打破网络版权保护壁垒亟须法律层面保驾护航
日前,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正式开展了第十次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剑网2014专项行动,重点打击部分未经授权却大量转载传统媒体作品的网站,以及严重侵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这也标志着我国网络版权的保护和完善工作正在加紧进行中。
从我国互联网发展的速度来看,虽然互联网技术正以飞快的速度发展,但是网络版权保护却成为了我国始终难以攻陷的一道壁垒,由于移动互联网和互联网电视的蓬勃发展,新技术、新产品出现使盗版更加猖獗,诸多纷争也因此而生。业内人士表示,网络版权的保护亟须法律层面的帮助,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将为网络版权保护工作保驾护航。
目前我国网络版权保护的现状不容乐观,网络版权盗版非常猖獗,这对网络作家利益带来了严重冲击。中投顾问文化行业某研究员在媒体采访时表示,而忽视网络版权带来的经济损失也十分巨大,网络版权包括文字、音乐、游戏、视频等,其中网络小说的正常收益每部大概500元,而遭到盗版的小说数量众多,以10000部计算,损失就已高达500万元。再加上音乐、游戏、视频等盗版损失将在十亿元的级别。因此,法律层面的完善和改进将在日后对网络版权保护工作保驾护航。
对于网络著作权保护的难点,首先在于维权过程中证据的收集相对困难,因为网络上的证据都是电子形式,很容易被删除和灭失,这种情况就造成了网络版权维权的困难。其次是维权的成本相对较高,索赔的数额相对较低。某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在现有的著作权框架内,国家规定了三种著作权索赔方式,第一种是根据权益人的损失、第二种是根据侵权人的获益、第三种是在上述两种方式不能确定的情况下,由法官在50万元以下给予一定的酌定,而由于证据收集相对困难经常造成权益人赢了官司赔了钱。
网络版权属于文化产业中的新兴产物,虽然国际条约和我国立法均已有了相关规定,但可执行性不强,难以对网络版权盗版现象产生较强约束力。当前法律对网络版权盗版行为定义不清晰,并且违规成本较低,相关法律可以在这些方面进一步完善。
对于网络版权的保护,今后应该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针对网络版权的维权行为、侵权行为以及免责要件应该有明确的规定。另外就是要增加著作权的赔偿额度,进而减少权益人的维权成本。某律师强调。欲加强网络版权的保护,一方面,需要不断完善网络版权保护法,使市场能够有法可依,稳定行业秩序;另一方面,提高相关部门的执法力度,加强对盗版行为的打击。近期,多部委联合发起的的剑网2014专项行动专项行动值得鼓励,这表明了政府整治网络盗版的决心,同时给盗版方来了一个下马威。
软件版权登记就是你设计的软件,为了防止别人盗版、为了预防以后你拥有并支配这个软件而享有的权利的受到侵害,而在国家商标局登记注册这款软件的所有权,证明归你个人所有的版权种行为。软件版权登记之后也是有一定的时间限制的,下面小编就来给你详细解答软件版权登记的相关情况:
一、什么叫软件版权登记?简单的说,软件版权登记就是你设计的软件,为了防止别人盗版、为了预防以后你拥有并支配这个软件而享有的权利的受到侵害,而在国家商标局登记注册这款软件的所有权,证明归你个人所有的一种行为。进行软件登记所需材料:1、产品登记申请表;2、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4、著作权证书复印件、检测报告。
二、软件北京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多少年呀?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也就是说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就自动产生,其间不存在开发完成日到首次发表日这个间隔,其保护期限为作者有声之年再加50年。
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其保护期存在开发完成日到首次发表日这个间隔,而50年的保护期是从首次发表后开始计算,其实前面开发完成到首次发表这段时间也是保护期。某软件的首次发表日期是2008年12月22日,那么其保护期为2058年的12月31日。理论上,这个证书的有效期同软件的保护期。
遇到网络版权侵权,我们该如何取证?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著作权人的相关权利也延伸到了网络上,但目前,网络版权的侵权行为颇为严重,我们该如何收集证据呢?
版权侵权的取证方式
1、基础证据的可信性著作权纠纷中原告的基础证据是涉案作品原告是否具备著作权。原告如果仅对侵权行为作了大量举证,但是就此基础问题缺乏说服力的证据,后面的公证其实是没有多大意义的。
2、网站登录地点质证时应关注公证文件中所体现的网站登录地点。尤其对于教育或科研机构侵权案件中,如果原告所选择的网站登录地点为上述机构的内部,那么气所采用的网络很有可能是内部局域网或其他少数科研人员才能登录的网页,该登录地点的选择显然不具有代表性。
3、证据直接性、连贯性无论是邮箱公证还是网站公证很关键的一点就是各证据页面之间必须实现连贯性。如果不能连贯性取证,则会使得公证的电子证据不具有唯一性的特征。在连贯性和唯一性丧失的情况下,很难构成被告的侵权。例如对某段视频的公证,如果仅仅公证了通过各种链接实现该网站某网页显示了侵权视频的首镜头,然后公证人员进行了截图。单凭该截图其实并不能直接证明该网站的视频是否可以连续播放。即便公证人员抽样式的截图视频内容,质证时也应当对照原告公布的正版视频内容,审查抽样截图的镜头在正版视频中是否存在。
4、截图质证经过公证的网站截图是否完整体现了网页信息,所体现的网页信息是否为被告网站等情况,被告应当全面审核截图内容作出质证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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