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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影视作品著作权登记申办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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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影视作品著作权登记申办费用

作者:北京鑫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1-08 08:53:31

现如今人们对音乐也是非常喜爱,点燃对音乐梦想的同时,有许多优秀的音乐作品让人们享受到音乐的奇特之处,在自媒体的时代支持原创,申请音乐版权注册,这样才可以有力度的支持原创,接下来小编带您了解音乐版权注册需要哪些流程?

一、音乐版权注册需要哪些流程

1、登录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进行登录,初次登录前需先注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目前我国管理音乐著作权的组织,想要进行音乐版权注册的版权人可在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官方网站进行注册。

2、按照页面操作,上传音乐作品、填写作品信息。进入登录页面后,一般需要先上传音乐版权人的音乐作品,上传后需要完备相关音乐作品的信息,以方便确定保护的内容。这里注意,一定要是具有独创性、新颖性的个人创作成果,如果是侵权音乐作品,注册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3、按操作填写完毕进行保存,等待对方审核即可。网站注册时会有详细流程指导,申请人只需按照网站指示进行填写就可以了,填写后一定记得保存,保存后等待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审核即可。

4、音乐版权注册时需要交纳注册费。原创音乐的版权注册费用应该是300元,我们在超过一定材料的时候会加收200元,所以还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进行确定,如果所交那个材料较多的话,这个时候就需要交纳500元。

二、申请作品权提供资料申请作品北京版权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及要求:1.按要求填写完整的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权利归属证明;4.作品的样本(可以提交纸介质或者电子介质作品样本);5.作品说明书(请从创作意图、创作过程、独创性三方面写,并作者签字);6.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代理人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书;7.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在开发出新的软件之后首先需要做的事情是,对于自己的软件著作权进行登记,这样才能够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劳动成果不会有侵权的现象产生,为了让大家对于软件北京版权登记能够注重一些,下面小编带着大家具体的了解一下,登记软件著作权具有哪些优势?

1、作为软件得到重点保护的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规范和加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鼓励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依据国家法律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

2、作为税收优惠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中对软件产品的税收优惠有详细的规定.该通知并不要求强制登记,但是规定: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3、作为技术出资入股《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计算机软件可以作为高新技术出资入股,而且作价的比例可以突破公司法20%的限制达到35%.现在有的地方更规定软件可以作价以技术出资的规定.不过一般都要求软件著作权应当取得登记。

4、作为申请科技成果的依据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应当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及下列材料:(一)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或者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等)和研制报告;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植物品种权证、软件登记证等)和用户证明.这里的登记可以理解为著作权的登记,其他部委也有类似规定,以软件申请技术成果应当递交软件登记证。

很多文艺创作者都会有自己的作品,自己创作的作品是自己的心血,享有相关的著作权,著作权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能随意侵犯,那么,著作权法保护判定标准是怎样的?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来详细的了解一下吧。

一、著作权法保护判定标准:

第一,根据使用作品的目的来判断各国立法中大致都将是否是处于营利目的作为判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标准。对合理使用非营利性的要求是出于对公平原则的考虑,如果允许使用者无偿利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从中获利,对著作权人来讲当然是不公平的。

第二,根据使用作品的性质来判断被使用作品的性质这一要素是从作品本身的角度对合理使用进行判断,使用何种性质的作品更容易被认定为是合理使用。在分析这一要素时,“立法者和法官无法创制一个合理使用的适当标准,而必须通过考察所有因素来评定其范围。”

第三,根据使用作品的程度来判断使用作品的程度是指与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整体相比,使用的数量和质量。第四,根据对被使用作品的市场影响来判断对被使用作品的市场影响被认为是判断合理使用最重要的一个要素,因为合理使用和侵权使用只有一步之遥,判断是合理使用还是侵权使用最终总要落脚在行为的结果上,合理使用并不是排除一切对著作权人造成损害的行为的发生,而是要将这种损害限制在一定范围内,超出这个范围的使用就应当是许-可使用或者是法定许可,否则就是侵权行为。

二、著作权使用的法定许可情形有哪些?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作品在报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软件著作权保护范围: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不仅有形式要件,而且要求内容也要合法,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党的政策和决议等。如恶毒攻击社会主义制度的反动作品、企图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文字作品等,就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2、有悖社会公德和妨害公共秩序的作品。世界各国的著作权法律都不保护黄色的、内容淫秽的作品。同样,许多国家对故意欺骗公众的作品以及蔑视宗教信仰的作品也不给予著作权法上的法律保护。

3、进入公人领域的作品。保护期届满后,作品即进入公有领域。其著作财产权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任何人都可以不经作者同意、不支付任何报酬加以利用,但不能损害作品作者的人身权。人身权是永远受到保护的。

4、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这类作品包括三种。以上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著作权法保护判定标准的内容,如果著作权利人的著作权受到了侵犯,作为权利人是可以依法进行维权的,维权时需要准备相关的材料和证据,可以提起维权诉讼。

为方便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处简称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简称,北京高院指南。关于地方版权局出具的作品登记记书效力,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分析:

一、作品北京版权登记的意义。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所以,著作权人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即享有著作权,不论是否发表,也不论是否登记。那么,问题来了,既然如此,何需登记?这就是一个实践产生的问题。民诉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这就是著名的“谁主张谁举证”条款。具体而言,也主就是说,在法律上讲,谁主张是作品的权利人,法律上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否承担不利后果。著作权登记,就是为权利人完成举证责任的关键证据,这就是作品登记的意义。

二、作品登记证书的证明内容由上图可知,作品登记证书载明的内容:作品名称、作品类型、作者、著作权人、创作完成日期、首次发表日期、登记日期等。北京高院指南第三条规定:“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根据作品的署名推定权利归属。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符合行业惯例的权利人声明等可以作为证明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据。”因此,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内容,并非都具有法律效力,只是作为著作权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据。首次发表日期、创作完成日期,实践中只是版权局形式审查的记载,法律上并不具有证明效力。登记日期,可以证明在登记日期前,已完成相应作品。(没有完成作品,不可能进行登记)登记日期,实际是起到的是证据保全的作用,即某年某月某日,就已有某作品存在。此作品,自然不会抄袭此登记日期之后产生的作品,相反,此登记日期之后产生的作品,可能抄袭登记的作品。因此,作品登记证书上最有法律效力的内容有两项,即著作权人、登记日期,这是具有法律效力和公信力的。

三、地方版权局作品登记的法律效力不论是地方局作品登记证书,还是国家局作品登记证书,其法律效力仅为权利人的初步证据,如果两者存冲突,还需要其他证据,如手稿、发表时间等综合认定。因此,地方局作品登记证书所载明的著作权人、登记日期,是具有法律效力和公信力的。结论:地方版权局作品电子登记,系部分省、市版权局在结合数据作品新特点后,对作品保护作出的创新路径,在降低登记成本、缩短登记时间后,版权保护必将进入全新的模式,特别是互联网类作品,采用先登记后发表的模式后,更容易查清侵权事实,更有利于权利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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